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公众参与研究与支持中心主任@@,曾与另外两位教授共同申请公开首都机场高速公路收费信息@@,参与组织对@@各省级政府@@和相关部委发布的政府@@信息公开@@年@@度@@报告@@(2008年@@度@@)公布情况评比@@。

  从@@2008年@@5月@@1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实施@@,到今天@@,已满一年@@@@,怎么评价@@《条例@@》一年@@来的实施@@情况@@?

  根据我们的观察@@,各级行政@@机关基本能够按照@@《条例@@》第@@31条之规定@@,相继发布政府@@信息公开@@年@@度@@工作报告@@;有律师@@、法律学者@@、公共媒体乃至普通公民@@,一直在@@热心推动该制度的发展@@、总结与反思@@。

  这表明@@,从@@政府@@到公民社会@@,对@@《条例@@》的制度期待与实践热情@@依然高涨@@,也进一步确认了@@《条例@@》制定所立基的理性共识@@。

  这种理性共识@@,大致可以@@分解为三个基本层面@@:治道@@、治术与治效@@。

  治道@@层面@@,《条例@@》一改革命和国家专政时期@@,由@@《保密法@@》确认和塑造的保密导向的政治理念@@,初步确定了@@“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常态法治国家的价值导向@@,追求一种以@@公开性和民主化为基调的政治理念和公共文化@@。

  治术层面@@,《条例@@》既改变了传统王道行政@@和革命行政@@的@@“真理性@@”技术倾向@@,也超越了西方经典行政@@法理论提供的@@“行政@@主体@@@@———行政@@相对@@人@@”模式@@,不再设定客观@@、唯一的公益代表者@@,而是将政府@@信息公开@@及其内含的公众参与@@,作为@@公共行政@@的新型结构与技术@@,将公益的追求和行政@@目的的达成@@,“智慧@@”地融化在@@新的行政@@过程之中@@。

  治效层面@@,《条例@@》侧重于开启政府@@与公民@@“权利化@@”交往的日@@常模式@@@@,将公民由@@外在@@的行政@@作用受体@@,转变为内在@@的行政@@参与主体@@@@,通过@@丰富的政府@@信息和公共行政@@议题设定@@,充实政府@@与公众的互动空间@@@@,追求一种更具理性@@、责任性和互动机能的政府@@与公民关系@@。

  这三个基本层面@@,通过@@“政府@@动员@@、法律共同体启蒙与推动@@、公民社会行动者实践@@、公共媒体支持@@”等多层次@@的作用@@,在@@《条例@@》实施第@@一年@@@@,已经获得了重要的展开@@。

  在@@此@@,以@@《条例@@》实施一周年@@为契机@@,通过@@对@@不同社会行动者的结构与功能分析@@,探寻推动政府@@信息公开@@的可持续动力@@。

  信息公开主要靠@@“政府@@动员@@”

  《条例@@》在@@实施上@@,体现出@@“政府@@动员@@模式@@@@”的特征@@。

  首先@@,在@@《条例@@》的宣传和学习上@@,各级政府@@被要求作为@@重要的政治任务来对@@待@@;其次@@是机构@@建设和平台@@要求@@,通过@@上级政府@@的监督检查逐步实现@@;再次@@是各级政府@@组织的公务员系统培训@@。

  这样一种强有力的法律实施模式@@@@,既表明了中央对@@@@《条例@@》的高度重视@@,也反映了我国法律实施的社会动力的根本性欠缺@@———需要透支政治的@@、具有运动特征的传统政策执行方式@@,来推行法律@@。

  这种模式@@@@,根源于革命时代的动员组织机制@@,它以@@党的领导为政治支撑@@,以@@对@@国家机构@@和重要物资的控制为物质基础@@,具备推行关键性政策与法律的强大政治动员组织能力@@。这种模式@@@@是我国克服自然灾害@@、公共危机@@,以@@及推行政@@策法律的@@“本土资源@@”。

  我们观察@@《条例@@》一年@@来的实施@@情况@@,就会发现@@,中央政府@@不仅在@@理念宣传和制度推行上积极动员@@,也在@@具体的全国性危机事件中落实@@《条例@@》的基本精神@@,比如@@5·12汶川大地震@@、奥运会@@,以@@及最近的甲型@@H1N1流感事件@@,正由@@于在@@@@《条例@@》准备期和实施初期有着强大的政府@@动员@@@@,各级政府@@通过@@@@《条例@@》提供的新理念和新技术克服公共危机@@的能力@@,才能够在@@短时间内获得快速提升@@。

  “政府@@动员@@模式@@@@”难以@@提供可持续的动力@@

  但也不能忽视这种模式@@@@的不足@@。

  首先@@是制度传导的递减效应@@。《条例@@》在@@中央和省部级层次@@获得了较大的共识与推动力@@,但在@@许多基层却遭到@@“冷遇@@”。在@@具体的公民申请实践中@@,基层政府@@动辄以@@@@“信息不存在@@@@”、“影响社会稳定@@”、“涉及国家秘密@@”等理由@@@@,拒绝提供@@,或@@者干脆拖延@@,不予答复@@。

  根据我们在@@基层培训与调研的经验@@,这种基层制度梗阻@@,既有基层政府@@不适应新型行政@@文化的原因@@@@,也有基层政府@@@@“任务复杂化@@”的原因@@(比如@@化解群体性事件@@、维持稳定@@)———其中@@,政府@@信息公开@@的重要性与必要性@@,都被低估@@。这种制度传导的递减效应@@,仅仅依靠自上而下的政府@@动员@@模式@@@@@@,不可能得到有效改观@@。

  其次@@是主动@@公开的@@@@“不主动@@性@@”。政府@@动员@@模式@@@@主要提供的是@@《条例@@》实施的硬件基础@@,比如@@制度@@、机构@@、人员@@、平台@@等@@,高调的政治新理念却未能有效转化为具体的制度实践动力@@。

  就主动@@公开而言@@,各级政府@@表现出重视和热情@@,从@@年@@报来看可圈可点@@,但公民申请中大量涉及本应主动@@公开的@@信息@@,却反证了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质量@@”问题@@。由@@于主动@@公开属于政府@@自己下菜单@@,公民的需求并没有被有效整合@@,大量信息对@@公民的有用性比较低@@,而涉及国计民生的关键性信息却被有意@@“保护@@”起来@@。

  主动@@公开不够@@“主动@@”,表明了地方政府@@对@@@@《条例@@》确定的政府@@信息公开@@的@@“服务@@”性质@@,没有很好理解@@,甚至不少政府@@明确地将内涵丰富的@@《条例@@》简单等同于之前的@@“政务@@公开@@”。主动@@公开的@@“不主动@@性@@”或@@“选择性@@”,显然也不能通过@@政府@@动员@@模式@@@@解决@@。

  再次@@是司法的@@“消遁@@”。完整的政府@@动员@@模式@@@@@@,应该包括司法环节@@,但围绕政府@@信息公开@@诉讼受理标准的司法解释@@“千呼万唤不出来@@”,以@@至于信息公开权利的司法救济基本处于@@“不作为@@@@”状态@@。这也是我国政府@@动员@@模式@@@@的固有缺陷@@,即重政治@@、行政@@,轻司法@@。由@@于难以@@获得有效的司法保护@@与支持@@,公民的信息公开申请权利@@,显得非常薄弱和不完整@@。

  总体而言@@,政府@@动员@@模式@@@@在@@@@《条例@@》早期的制定@@、实施准备和宣传发动上@@,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但随着@@《条例@@》实施的日@@益法律化@@、个体化@@,其作用空间@@和有效性都会大大缩小@@。

  在@@中国@@,政府@@的政治与社会责任极其繁重@@,在@@金融危机@@、民生改革和其他更为重要的政治议题上@@,有着大量工作要做@@,政策关注@@点与重心经常因时势而移转@@。因此@@,如何寻找一种可持续的制度推动力@@?这是@@《条例@@》实施的根本性问题@@@@。

  公民申请也存在@@很多问题@@@@

  实际上@@,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安排@@,已经提供了@@“双引擎@@”动力装置@@———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

  公民申请本身@@,就可以@@构成直接推进信息公开的社会性力量@@。从@@逻辑上讲@@,只要不属于法定免予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公众都有权利申请公开@@。如果能够真正落实对@@申请权的制度保障@@,那么政府@@信息公开@@制度的实施@@@@,就将借由@@可持续的公众参与和行动@@,而获得永续的推动力@@。

  应该说@@,在@@过去的一年@@@@,社会行动者已经发挥了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这种推动作用首先@@表现为法律共同体的启蒙与推动@@。法律学者@@通过@@独立的理论研究@@、制度评论@@,以@@及立法中的专家参与@@,对@@《条例@@》的法律理念@@、技术及实践的关键点@@,作出了很好的论证与解释@@;律师也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上海的严义明律师@@,在@@《条例@@》实施的首月@@里@@,就向多个政府@@机关提出信息申请@@。

  公共媒体在@@@@《条例@@》实施一周年@@里@@,也起到了特殊的推动作用@@。作为@@“积极公民@@”的法律学者@@和律师@@,其个案申请行动一般都有公共媒体的跟进报道和支持@@。普通公民的信息申请中具有社会影响和公共讨论价值的个案@@,也受到媒体的关注@@@@。除了跟进报道与关注@@@@,公共媒体还具有一定的话题引导功能@@。

  不过@@,法律学者@@和律师毕竟只占社会极少数@@,其行动更多@@具有示范目的@@,不可能构成公民社会行动的主体@@@@。《条例@@》的实施@@,最终还需依赖普通公民的参与@@。有不少基于个体利益立场的普通公民@@,也积极参加了信息公开申请@@,比如@@湖南的黄由@@俭@@、北京的陈育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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