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6日上午@@,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案@@”在湖北巴东县法院一审结束@@@@。合议庭当庭宣判@@,邓玉娇@@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但属于防卫@@过当@@@@,且邓玉娇@@属于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又有自首情节@@,所以对其免除处罚@@。

  对于这宗轰动一时的影响性诉讼@@,网络媒体迅速给予关注@@@@。笔者选取了刊发于金羊网@@、华龙网和凤凰网上的十篇网络评论为观察对象@@,试图分析舆情中值得肯定的和应予警惕的民意表达@@。

  从这十篇代表性网络评论的内容来看@@,可大致分为三类@@。一类是对邓玉娇@@一审判决的肯定@@,如@@《邓玉娇@@被判无罪@@彰显中国司法进步@@》以及@@ 《邓玉娇@@恢复自由是道义的胜利@@》;一类是对一审判决和相干官员问责的质疑@@,如@@《邓玉娇@@案到底有多大的自由裁量空间@@@@》以及@@《邓玉娇@@无罪@@@@,邓贵大们不能无责@@》。

  还有一类@@,以邓案为解剖对象进行社会的@@、政治的或司法的反思@@。如@@ 《邓玉娇@@的幸运未必是我们的幸运@@》,《邓玉娇@@案背后的社会契约性@@》等@@。以上文章多数怀有对弱者的悲悯之情和对强权的警惕之心@@。对弱者敢于反抗强权暴力的认同@@,对吏治清明和司法公正的期盼@@,成为舆情的@@“主旋律@@”。这些价值判断无疑需要包括法院在内的公权力机关给予足够的尊重@@。从邓案的舆情引发@@、激化到成为波及全国的公共事件之后@@,这种根植于民众心中的朴素正义观应当说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昨日落地的一审判决@@。那些动辄以司法独立为名拒绝接受网络监督的专业人士理应反思@@,如@@果邓案没有公众的声援@@,没有如@@此之多的民意表达@@,不难想见她今日将承受何种司法结果@@。有心人可以翻翻陈年旧卷@@,看看曾有多少@@“邓玉娇@@”因为类似的@@“防卫@@”行为而被判徒刑甚至更为严厉的刑罚@@。

  舆情中基于朴素正义观的价值判断值得每一个人尊重和肯定@@,舆情中基于知识匮乏而导致的非专业误判也需要警惕@@。网络表达最重要的特点除了直抒胸臆之外@@,还体现在迅速@@、及时@@、门槛低@@、传播快@@@@、影响巨大等@@方面@@。因为网络表达的@@“快@@”,因为发言者知识储备与@@专业素养不一@@,决定了网络民意表达中难免良萎不齐@@,甚至不乏常识性的法律错误@@。比如@@有论者将邓案一审判决中的@@“有罪@@”说成是@@“无罪@@”;再如@@@@,还有不少网民质问@@“防卫@@过当@@”与@@“故意伤害@@”之间的矛盾@@。事实上@@,防卫@@过当@@只是@@“可以减轻或免除处罚@@”的情节@@,而非罪名@@。又如@@财经网的报道称@@,邓玉娇@@“在法律上由此彻底恢复自由身@@@@”。众多网民不加鉴别援引了这一观点@@@@。但从诉讼程序看@@,这个@@“免罚@@”的判决还只是一审裁判@@。只有在法定期限内被告人不上诉@@、检察机关也不抗诉的情况下@@,一审裁判方可称为生效裁判@@。宣判当天就判定邓玉娇@@@@“彻底恢复自由身@@”,为时尚早了些@@。

  网络舆情@@是公众借由网络行使表达权的产物@@。舆情要推动公正的达成@@,进而推动制度改进@@,就应该区分价值判断与@@专业判断@@。在今天这样一个特殊的转型时代@@,校正司法专横@@,促成司法公正@@,民意的价值认同与@@专业人士的法律指引@@,一个都不能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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