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规定@@》的背景@@

  近几年@@@@,我省政务信息@@化建设取得了实质性进展@@,已进入全面推进@@、深入应用的阶段@@。各政务部门依托业务信息化建设有效地发挥了部门职能@@、较好地提升了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同时也积累了大量的政务信息@@资源@@。为了更好地适应新时期新形势下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推进部门业务协同发展进程@@,各政务部门迫切需要多渠道快速准确地获取和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切实提升宏观决策@@、监测分析@@、应急处置和公共服务能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已成为政务部门有效规范经济社会秩序@@、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优化公共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的紧迫任务@@。

  我省颁布实施的@@《河北@@省信息化条例@@》和国家出台的相关文件都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提出@@了明确的指示和要求@@。《河北@@省信息化条例@@》(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四@@章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中明确指出@@要@@“促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并提出@@@@“建立全省统一@@的信息交换体系@@”、“统筹建立信息交换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组织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等具体要求@@。近期@@,“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中将@@@@“加快政务数据开放共享@@,推动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列为主要任务之一@@@@,并指出@@“大力推动政府部门数据共享@@”,大力推进基础数据资源和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将@@“加强大数据开发和利用@@”列为主要任务之一@@@@,并指出@@“推动政府部门间数据共享@@,提升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0号@@)将@@“数据资源开发共享工程@@”列为主要任务之一@@@@,提出@@“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和交换体系@@,修订完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标准@@”。由此可以看出@@,国家和全省都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相关工作给予了高度的重视@@,并逐步在@@具体的工作任务分解中加以落实@@。

  目前@@, 我省虽然初步建成了人口@@、法人@@、宏观经济@@、地理信息等基础数据资源库@@,成立了省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组织开展了企业基础信息@@、人口基础信息@@、住房保障@@、股权转让@@、综合治税等方面的信息交换与共享@@,但是政务信息@@资源跨部门@@、跨区@@域共享@@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困难与阻碍@@,需要政府的大力支持配合@@,并从制度上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化@@。一@@是协调管理机制不健全@@,部门责任义务不清晰@@;二@@是部门信息资源分布不均衡@@,纵强横弱@@,技术标准不统一@@@@;三@@是共享基础设施不健全@@,难以承载跨部门@@、跨区@@域的信息共享@@;四@@是部门陆续申请财政资金建设以本部门为中心的交换共享@@平台@@@@,造成重复投资@@、导致资金浪费@@。为解决以上问题和困难@@,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促进部门业务协同@@,提高行政职能和社会治理能力@@,制定@@《河北@@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规定@@@@》是必要和迫切的@@。

  二@@、制定@@《规定@@》的政策依据@@

  制定@@本规定@@的主要依据有@@:

  1、《河北@@省信息化条例@@》

  2、《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

  3、《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

  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5〕51号@@)

  5、《国务院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意见@@》(国发@@〔2015〕5号@@)

  6、《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电子政务协调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66号@@)

  7、《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务部门信息共享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发改高技@@〔2013〕733号@@)

  8、《国家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工信部规@@〔2011〕567号@@)

  9、《河北@@省电子政务@@“十@@二@@@@五@@@@”发展规划@@》(冀信@@〔2011〕3号@@)

  10、《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云计算创新发展培育信息产业新业态的实施意见@@》(冀政发@@〔2015〕20号@@)

  11、山东@@、福建@@、广东@@、海南@@、北京@@、天津@@、深圳@@、南京@@、西安等二@@十@@多个省市@@已经出台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等地方性文件@@。

  三@@、《规定@@》的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对象为全省行政区@@域内各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适用范围为上述单位政务信息@@资源的目录编制@@、交换共享@@、安全保障和应用等活动@@。

  本省其他未提及的单位也可参照本@@《规定@@》的相关条款参与并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工作@@。

  四@@、《规定@@》要解决的问题@@

  《规定@@》的颁布实施旨在@@解决目前@@存在@@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基础设施不健全@@、单位权利义务责任不清晰@@、单位之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途径不通畅@@、共享安全保障措施薄弱@@、监督管理机制缺失等问题@@。

  五@@、需要说明的有关内容@@

  (一@@)《规定@@》的立法宗旨@@。《规定@@》的立法宗旨@@体现为四@@个方面@@:一@@是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促进业务协同@@,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政府治理能力@@;二@@是明确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各机关单位等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的职责@@、权利和义务@@;三@@是规范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流程@@、共享基础设施建设等行为@@,促进共享工作的常态化运转@@;四@@是加强对共享工作的依法监督和奖励惩戒@@,保障机关单位无偿获取履行职责所需政务信息@@资源的合法权益@@、监督机关单位自觉履行依法提供政务信息@@资源的义务@@。

  (二@@)《规定@@》的条款组成@@。《规定@@》共有条款二@@十@@三@@@@条@@,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第一@@条至第三@@条@@@@)介绍了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和共享原则等内容@@;第二@@部分@@(第四@@条至第七@@条@@)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信息共享主管部门@@、省信息资源管理机构@@、机关单位的职责@@;第三@@部分@@(第八@@条@@至第十@@一@@@@条@@@@)明确了交换共享@@平台@@等共享基础设施建设@@、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等有关规定@@和要求@@;第四@@部分@@(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明确了政务信息@@资源进行共享的基本原则@@、流程和过程监测等内容@@;第五@@部分@@(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三@@@@条@@)规定@@了安全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监督检查@@、奖励惩戒等方面的内容@@。

  (三@@)关于信息共享主管部门@@@@。经过对全省各设区@@市@@和省直管县信息化主管机构关于信息共享职责履行情况的调研得知@@,部分设区@@市@@负责信息共享的机构并没有设在@@信息化主管机构下面@@。基于上述现状@@,为了能够对所有履行信息共享职责的机构都具有指导和规范作用@@,在@@《规定@@》内容条款中使用了@@“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这一@@特定名词@@,并中明确了主管部门职责@@(第五@@条@@)。

  (四@@)关于机关单位及其权利和义务@@@@。《规定@@》中所指的机关单位包括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所有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第二@@条@@)。在@@《规定@@》的指导和规范下@@,这些单位可以通过统一@@的政务信息@@资源交换共享@@平台@@无偿获取履行各自职责所需的@@、纳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同时也应当将@@本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依法需要保密的除外@@)提供给有需求的单位使用@@。

  本省其他未提及的单位可以参照本规定@@参与和开展政务信息@@资源的共享工作@@。

  (五@@)关于政务信息@@资源@@。机关单位在@@依法履行政府职责过程中制作@@、获取或者产生的信息资源@@、以财政性资金为主投资建设的信息资源@@、通过特许经营和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电子政务建设及应用所产生的信息资源都属于政务信息@@资源范畴@@,都归政府所有@@,都应当纳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统一@@管理@@。

  (六@@)关于省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省信息资源管理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拟定信息资源的管理规范@@、技术标准等草案@@;负责全省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应用支撑平台@@的建设@@、运行与维护@@;负责信息资源目录体系@@、存储体系规划@@、建设和运行维护@@;负责对部门授权的信息资源进行深度开发@@,提供信息咨询@@服务@@。自成立至今@@,省信息资源管理中心致力于为全省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跨部门信息共享提供技术和服务支撑@@。为了更好地支撑省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规定@@》对省信息资源管理机构@@的职责进行了明确@@(第六@@条@@)。

  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可以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采用机构设置@@、委托第三@@方或者购买服务等方式履行本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技术支撑和服务职能@@。

  (七@@)关于交换共享@@平台@@等基础设施的建设@@。立足于我省的实际情况@@,为了更有效地推进省@@、市@@、县各级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规定@@》明确要求省@@、设区@@的市@@和具备条件的县@@(市@@、区@@)统一@@建设本级交换共享@@平台@@@@,不具备条件的县@@(市@@、区@@)应当依托上级交换共享@@平台@@@@,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第八@@条@@)。

  《规定@@》还规定@@机关单位不得再建设跨部门@@、跨领域的交换共享@@设施@@,各类已建和在@@建的跨部门@@、跨领域的交换共享@@设施@@应当实现与本级统一@@的交换共享@@平台@@对接@@,并纳入本级交换共享@@平台@@统一@@管理@@(第九@@条@@)。部门应当接入本级交换共享@@平台@@@@,现有的交换共享@@设施实现与本级交换共享@@平台@@的技术对接@@,并通过本级交换共享@@平台@@获取其他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

  (八@@)关于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的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是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和开发利用的基础设施@@,是开展共享工作的基本保障和先决条件@@。目前@@绝大多数机关单位的业务数据都实现了省级集中@@,因此@@《规定@@》特别指出首先由各省直机关单位编制本部门@@、本系统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然后各市@@县参照省级目录编制本级目录@@,上述目录需要纳入本级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由本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统一@@管理@@。

  省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将@@统一@@制定@@政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并会同省机构编制部门@@,按照一@@数一@@源的原则@@,指导各机关单位开展目录编制工作@@,确保政务信息@@来源@@的一@@致性和准确性@@(第十@@一@@@@条@@)。

  目录的编制可以督促机关单位对本系统内部政务信息@@资源进行梳理@@、整合与管理@@,在@@开展信息共享时便于机关单位对所需共享之政务信息@@资源的发现@@、定位和订阅@@,同时也利于各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对本级政务信息@@资源的统一@@整合@@、规划与管理@@。

  (九@@)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原则@@。“需求导向@@、统筹管理@@、无偿共享@@、保障安全@@”是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第三@@条@@)。在@@保障安全@@的前提下@@,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门@@进行统筹管理@@@@、各机关单位以履行职责需求为导向@@、按照无偿共享@@的原则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凡是纳入政务信息@@资源目录体系管理的政务信息@@资源@@@@,除依法需要保密的以外@@,都应当通过共享平台@@向有共享需求的机关单位无偿提供@@(第十@@二@@@@条第一@@款@@),形成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的常态机制@@。机关单位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对所需其他机关单位的政务信息@@资源提出@@共享需求并依法获取使用@@,与履行职责无关的政务信息@@资源无权提出@@共享需求@@。

  为了更有效地推进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规定@@》结合各级信息化工程项目的审批与资金安排等工作的开展@@,从工程项目的起始阶段就做出明确规定@@@@:机关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建设的信息化工程项目不支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除涉密项目以外@@,审批部门不得批准建设@@,财政部门不得安排建设资金@@(第九@@条@@第二@@款@@)。

  (十@@)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流程@@。结合我省多年@@开展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实际情况和所积累的经验@@,参考外地先进经验@@,形成了符合我省现状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流程@@,《规定@@》对机关单位之间的政务信息@@资源共享@@流程做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首先机关单位自行协商共享所需的政务信息@@资源@@,协商一@@致后报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备案@@,通过身份认证和授权之后@@,依托共享平台@@进行信息共享@@;如果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则由本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协调信息提供部门和需求部门实现信息共享@@;如果经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协调仍然不能达成一@@致的@@,则由信息共享主管部门@@会同机构编制@@、保密等有关部门@@,协商确定有关共享事项@@。通过上述共享流程的指导和约束@@,能够真正确保各机关单位依法提供本部门的政务信息@@资源@@、合法获取使用履职所需的政务信息@@资源@@(第十@@三@@@@条@@)。

  (十@@一@@@@)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保障措施@@。为了保障机关单位能够依法获取履行政府职责所需的政务信息@@资源@@,《规定@@》在@@提出@@共享原则@@、统筹规划建设共享基础设施@@、制定@@共享流程之外@@,还规定@@了机关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应尽的义务和职责@@,包括建立健全机关单位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人员管理共享平台@@前置交换系统@@,保持与共享平台@@之间的有效联通@@,以及部门业务数据库与前置交换数据库的同步更新等@@(第十@@条@@)。

  为了更有效地推进部门间的信息共享@@,《规定@@》还明确了信息共享工作的监督检查@@机制@@,即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情况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第二@@十@@一@@@@条@@)。

  (十@@二@@@@)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和维护@@。《规定@@》中明确了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进行管理的职责@@:一@@方面制定@@授权管理制度@@,对使用共享平台@@的机关单位实施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保障政务信息@@资源的依法获取@@,防止越权行为的发生@@;一@@方面组织机关单位开展相关培训活动@@,让共享平台@@的使用更加高效@@、安全和便捷@@(第十@@四@@@@条@@)。

  《规定@@》还明确了共享平台@@运行维护管理单位在@@维护方面的职责@@,即对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过程进行监测记录@@,并将@@监测分析@@结果定期通报机关单位@@;对于在@@监测过程中分析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有关机关单位予以重视并解决@@,防止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违规操作和异常现象的发生@@(第十@@七@@条@@)。

  (十@@三@@@@)关于共享信息的获取@@、使用和更新@@。《规定@@》明确指出@@,各机关单位应当根据授权权限@@,通过共享平台@@获取并依法使用履行职责需要的政务信息@@资源@@,获取的共享信息只能用于单位履行职责所需@@,不得进行贩卖或者散布@@(第十@@五@@@@条@@)。

  为了保障共享信息的准确性和时效性@@,除了在@@编制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时要遵循一@@数一@@源原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还特别指出机关单位因机构改革或者法定职责调整等事项@@,需要变更政务信息@@资源目录内容的@@,应当将@@更新后的政务信息@@资源目录报本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第四@@款@@)。此外@@,《规定@@》还明确了共享信息的纠错机制@@,即机关单位对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内容有疑义的@@,应当告知提供该政务信息@@资源的机关单位@@,协商修正有关内容@@(第十@@六@@条@@),确实保证共享信息的真实性和可用性@@。

  (十@@四@@@@)关于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政务信息@@资源共享@@的安全保障是信息共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信息的提供部门@@,还是需求部门都应该具有高度的安全责任意识@@。《规定@@》一@@方面明确各级信息共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保密等部门建立健全安全保障制度@@,共享平台@@的维护和使用单位各负其责@@、共同保障共享平台@@的使用安全@@(第十@@八@@条@@);一@@方面规定@@机关单位@@“禁止贩卖或者散布获取的共享政务信息@@资源@@”(第十@@五@@@@条@@),目的就是要确保信息共享运行环境的安全可靠@@,同时也明确了机关单位在@@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过程中所承担的安全责任与行使的权利是对等的@@。

  (十@@五@@@@)关于政务信息@@资源@@的开放共享@@。今年@@以来@@,国家和省里陆续出台文件@@,大力提倡政府信息公开@@、政务数据开放共享和社会化利用@@。要实现政务数据向社会开放共享@@,首先要实现部门间政务信息@@资源共享@@@@,这是数据开放的基础和前提@@。为了贯彻落实上述文件指示精神@@,《规定@@》中吸收了有关内容@@,特别编制第十@@九@@条@@,倡导@@“建立健全政务信息@@资源开放共享@@制度@@,制定@@开放共享标准@@,推动政务信息@@资源有序开放共享@@”。该条款的设定为政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下一@@步深化应用做了很好地铺垫@@,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责任编辑@@:qinpe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