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2日下午@@,华东政法大学高富平@@教授出席@@《深圳经济特区@@数据@@条例@@@@(征求意见稿@@)》的专题研讨会@@,并做@@《数据@@条例@@能否开启数据@@经济的新道路@@》的主题发言@@。高教授提出相对于数据@@产权@@@@,更需要解决数据@@利用@@秩序的问题@@,政府应扮演数据@@要素市@@场的规则制定者@@、市@@场秩序监管者@@,应坚持市@@场驱动@@,引导不同行业探索数据@@生产@@、分享@@、流通@@和利用@@秩序@@。针对可要素化的数据@@资源@@,应当按照数据@@生产或价值创设配置权利@@,区@@分数据@@主体@@权利@@和数据@@资产权@@利@@。高富平@@教授强调@@,数据@@立法@@,应从技术@@、法律@@和管理三@@融合角度形成数据@@治理@@体系@@,这是数据@@要素化的关键基础设施@@。

  《深圳特区@@数据@@条例@@@@》(下称条例@@@@)体例较长@@,内容丰富且复杂@@,因为@@发言时间有限@@,我将简明扼要地谈及我对@@此条例@@的看法@@。我的演讲题目为@@“数据@@条例@@能否开启数据@@经济的新道路@@”。

  通过我对@@该条例@@的研读@@,认为该条例@@的制定杂糅了多重立法目标@@。该条例@@主要有以@@下目标@@:一@@要促进数据@@的开放利用@@@@@@,二@@要保护数据@@的各种权益@@,三@@还要加快智慧城市@@@@建设@@、实现社会治理@@、发展数字经济@@,四@@还要为粤港澳大湾区@@的中国特社会主义示范区@@提供一@@个制度示范@@。肩负的目标越多@@,立法就越困难@@,这是必然的@@。因为@@我们立法时总要找一@@个或者两个目标@@,而深圳这个数据@@条例@@肩负的目标是多重的@@,所以@@我觉得这个条例@@内容非常的丰富@@。通过研读该条例@@不禁产生疑问@@:这个条例@@到底能够做到什么@@,能够实现很复杂的目标吗@@?

  我对@@条例@@框架@@的梳理@@,发现条例@@调整对象是数据@@活动@@。大家知道数据@@活动包括收集@@、汇聚@@、处理@@、分析@@、应用@@等过程@@,是贯彻整个数据@@经济的核心活动@@。如果把一@@部法律@@的目标定位为调整数据@@活动的时候@@,这部法律@@就是一@@部经济法或者就是一@@个数字经济法@@。为了实现这样一@@个调整目标@@,它将数据@@活动的主体@@归结为两个主体@@@@,一@@是数据@@管理者@@,包括市@@政府和区@@政府@@。市@@政府展开对数据@@的管理工作@@,设立数据@@工作委员会@@、各主管部门@@、保障部门@@;区@@政府主要履行监督职责@@。二@@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它们是数据@@管理责任主体@@@@。一@@个是数据@@管理者@@,另一@@个是数据@@管理责任主体@@@@,这两个称谓到底妥当不妥当@@?数据@@活动作为一@@种社会经济活动@@,肯定有管理者和市@@场主体@@@@。我猜测两类主体@@分别为数据@@经济管理主体@@和市@@场主体@@@@,只是政府可能身兼这两个角色@@,但条例@@并未刻意区@@分@@。

  该条例@@主体@@框架@@有四@@个部分@@:一@@是个人数据@@保护@@,二@@是公共数据@@@@的管理应用@@@@,三@@是数据@@要素市@@场的培育@@,以@@上是该条例@@的三@@个主要的组成部分@@。在这个基础上还有一@@个数据@@安全的管理@@。接下来我围绕@@数据@@最核心的@@,也就是刚才钟主任也特别提到的@@“数权@@”问题展开讲述@@。该条例@@最有特色的地方就是提出了数据@@权@@@@,它对数据@@权@@@@、公共数据@@@@等作出了非常创新的定义@@,我接下来就根据我对@@数据@@的研究经验做一@@些分析@@@@。

  一@@、数据@@定义@@

  首先@@是@@《条例@@》对数据@@的定义@@。该条例@@认为数据@@是关于客体@@(如事实@@、事件@@、事物@@、过程或思想@@)的描述和归纳@@@@,是可以@@通过自动化等手段处理@@或再解释的素材@@。我认为这样的一@@个定义总体上是不错的@@,这个定义与大数据@@@@的概念大致吻合@@。我们现在讲到数据@@资产@@、数据@@资源的时候@@,不应该包括所有的数字化信息@@,并非所有的信息都是可资源化@@@@、可资产化的@@。可资源化@@、可要素化的只有大数据@@@@@@,也就是采用@@网络传感器智能设备可自动记录下来的对客观世界的一@@种数字化记录@@。

  所以@@我觉得数据@@的确应该被定义为用@@这些机器记录下来的数字化的记录@@,且这种记录是处于原始状态@@,不是已经分析@@后的信息@@,比如预测结果或发现的新知@@。在我看来@@,数据@@就是这种原生态的采集下来的数据@@以@@及经过初步的加工整理形成数据@@集@@。不管怎么样再加工它必须保持原始状态@@,如果数据@@不再是原始状态@@,是经过解读甚至归纳@@分析@@之后的@@,它就不再是要素意义上的数据@@@@。但是@@对于数据@@定义@@的表述是否应该去掉@@“归纳@@”,因为@@进过归纳@@便是统计分析@@出来的数据@@@@,经过归纳@@的数据@@已经进入到信息流通@@的下一@@个环节@@,而不再是数据@@本身@@。总之@@,该条例@@对数据@@的定义@@@@,我认为是不错的@@。

  二@@、数据@@权@@

  《条例@@》的一@@个很重要的内容是提出了@@“数据@@权@@”,该条例@@将数据@@权@@定义为权利人依法对特定数据@@的自主决定@@、控制@@、处理@@、收益@@、利益损害受偿的权利@@。在我看来@@,该条例@@中的@@“数据@@权@@”就是财产权@@@@。其立法解释也特别解释了这里的@@“数据@@权@@”就是数据@@财产权@@@@。“数据@@权@@”所要解决的是数据@@市@@场要素配置的产权@@问题@@,所以@@该条例@@的数据@@权@@就是数据@@财产权@@@@或者数据@@资源的决定权@@。我研究数据@@财产有二@@十@@年的历史@@,我的认知是到目前为止全世界还没有达成关于数据@@权@@及数据@@财产权@@的共识@@。数据@@确实有价值@@,但是@@给它一@@个什么样的权利@@,目前全球范围内未有定论@@。

  条例@@提出@@“数据@@权@@”,并给它一@@个数据@@财产权@@的定位@@。数据@@上应该有财产利益@@,应该有控制@@者@@,应该给控制@@者权利实现其的利益@@,对此@@我也是百分之百赞同的@@。但是@@,用@@“数据@@权@@”这样的一@@个称谓@@,我是持不同意见的@@。因为@@从法律@@人的角度来讲@@,数据@@权@@这个概念实际上是不清晰的@@。数据@@权@@翻译成英文是@@data right还是的@@right related to data?而不管是哪一@@种都不是一@@种具体权利@@。数据@@权@@最多是一@@个类概念或者集合概念@@,它涵盖了各种各样的权利@@。所以@@我们法律@@上从来不太愿意用@@这样的抽象的数据@@权@@来表达数据@@上的财产权@@利@@。因此@@,我对@@“数据@@权@@”这个称谓还是有不同的看法的@@。

  三@@、数据@@权@@的配置问题@@

  在数据@@权@@是财产权@@的基础认知之上@@,该条例@@把数据@@的财产权@@配置给三@@类主体@@@@,第@@一@@类@@,自然人@@,即第@@@@11条所规定的@@,自然人@@对个人数据@@依法享有数据@@权@@@@,任何组织部得侵犯@@。第@@二@@类@@,国家@@,即第@@@@21条所述@@,公共数据@@@@属于新型国有资产@@,其数据@@权@@归国家@@所有@@。第@@三@@类@@,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即第@@@@52条所规定的@@,要素市@@场主体@@也有数据@@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这样就可能发生一@@个数据@@或相同范围的数据@@上很可能会并存三@@种权利@@,因为@@数据@@是可以@@重合的@@,一@@个人的个人数据@@既可能为不同市@@场主体@@掌握@@,也可以@@为国家@@掌握@@,那么就可能存在三@@类且若干个数据@@权@@@@。法律@@上比较忌讳权利冲突@@,权利冲突时要为它排序@@。如果一@@个个人数据@@上面存在三@@个主体@@的时候@@,这三@@个主体@@的权利又是相同的内容@@,那么它必然会打架@@,必然会引起冲突@@,整个次@@序就无法构建@@@@。换言之@@,数据@@的利用@@秩序就很难构建@@@@。

  四@@、自然人@@数据@@权@@@@,不是财产权@@或决定权@@

  《条例@@》给了个人数据@@收集处理@@决定权@@、查阅复制权@@、更正权@@、删除权@@。对于个人数据@@保护我有一@@个基本看法@@,个人数据@@保护制度不能开启要素市@@场建设@@。为什么这样讲呢@@,我们现在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是移植于欧美国家@@在七@@十@@年代建立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域外的个人数据@@保护制度实质上并不是给个人一@@个资源使用@@的决定权@@,它保护的是个人数据@@上的个人权利或者说主体@@权利@@,现行的个人数据@@制度@@,根本不是从资源的角度来设计的@@,个人信息保护实际上是保护隐私利益@@,在我国叫人格利益@@,在其他国家@@叫主体@@利益或者人格尊严@@、自由@@。个人信息保护制度没有赋予支配权和决定权给个人@@。

  个人对个人数据@@的同意并不等于授权@@,为何这样说呢@@?因为@@我们现行的同意制度下@@,我同意不等于我放弃对个人数据@@的权利@@,我的权利始终存在于个人数据@@之上@@,你怎么使用@@我是可以@@干预的@@。此处的同意不像赋予财产权@@一@@样@@,我一@@旦同意@@,你就可以@@自由@@支配@@。而个人数据@@具有主体@@意义和人格意义@@,我同意并不意味着你有自由@@@@,同意不能够开启数据@@要素市@@场的建设@@,同意不能够等同于我们个人可以@@决定个人数据@@的使用@@@@。

  五@@、资源视野下的个人数据@@财产权@@配置@@

  我认为即使是个人数据@@@@,如果把它当做资源的话@@,那么其赋权也应当是@@,谁生产了这个数据@@谁有决定权@@,而不是说这个数据@@是关于个人@@,个人有权来决定@@。换言之@@,个人数据@@的赋权仍然应按照资源的配置原理配置给企业@@,而不是配置给个人@@。个人数据@@如同空气一@@样流动在整个社会当中的@@,如果我们每个人对个人数据@@都有决定权@@,那么我们的企业也好我们的政府也好要使用@@个人数据@@的时候是不是要跟每个人去谈判@@,要征得每个人同意@@。那么使用@@个人数据@@的交易成本要有多高@@,大家可以@@想象一@@下@@。因此@@,我承认@@,域外的的确存在承认个人决定论甚或所有论@@,但是@@你真正要把它作为财产权@@配置给个人的时候@@,整个社会的交易成本是很高的@@,个人数据@@制度其实并不能开启要素市@@场的建设@@。

  六@@、 数据@@赋权在于开启数据@@流通@@之门@@,而不在于让某人拥有数据@@@@

  在对数据@@资源进行权利配置时@@,我认为应当按照经济规律创设和配置数据@@权@@利@@,而不是把个人数据@@权@@直接认定为个人的财产权@@@@。“数据@@是谁的@@?”这是许多人提出并想试图回答的问题@@。也许它本身就是一@@个错误命题@@。因为@@,数据@@上只有需要保护的利益@@,而不应有归属@@。如果要将数据@@作为资源@@、作为生产要素@@,那么就应当秉承@@“谁生产谁享有权利@@”的初始权利观@@。只要存在初始的权利数据@@就可以@@开启数据@@流通@@@@,实现社会化利用@@@@。数据@@产权@@或所有权@@意义并不大@@,数据@@的边界是没有办法厘清的@@,即使厘清也是在做无用@@功@@。因为@@数据@@要不断的流动@@,要不断地和新数据@@混合才有意义@@,混合之后数据@@的边界又变得模糊了@@,因此@@,产权@@(所有权@@)这样一@@个范式在数据@@世界里面意义甚微@@。另外@@,数据@@市@@场主体@@很可能基于事实控制@@而享有控制@@权@@,也就是使用@@权@@,你能控制@@就能使用@@@@,但是@@你不可追及@@。这样的权利很可能是为了利用@@而设计@@,你只有一@@次@@性的权利来许可他人使用@@@@,我认为有这样一@@个权利就可以@@了@@。

  但是@@数据@@的财产权@@是一@@个很复杂的问题@@,其复杂之处在于数据@@上不仅涉及财产利益@@,还关涉国家@@安全的问题@@。如何更合规@@,更安全地使用@@数据@@@@?这就是我们所讲的数据@@治理@@@@、数据@@合规管理@@。这有解决好上述问题你才能够安心利用@@数据@@@@,而这些又是需要消耗巨大成本的@@。

  七@@、市@@场主体@@的数据@@权@@@@

  《条例@@》里面还有一@@个关于要素市@@场主体@@的数据@@权@@@@@@,数据@@要素市@@场主体@@@@对合法收集的数据@@和自身生成的数据@@享有数据@@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第@@56条还有数据@@产品@@权@@。正如刚才所讲的@@,我们要对市@@场主体@@享有的市@@场权利进行清晰的界定@@,而不是以@@数据@@权@@进行笼统的权利概括@@。对此@@,我认为数据@@主体@@只要有两种权利即可@@,第@@一@@是自己使用@@的权利@@,第@@二@@是许可他人使用@@的权利@@。当然这两种权利还需要受法律@@保护的@@,如果有人侵害他们的权利@@,他们可以@@获得合法赔偿@@。把市@@场主体@@的权利明确为使用@@权@@(包括对别人许可使用@@的权利@@)就完全可以@@了@@,不需要提出一@@个模糊的@@“数据@@权@@”。

  八@@、模糊的公共数据@@@@概念不利于@@“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

  接下来谈一@@下公共数据@@@@的问题@@。公共数据@@@@是一@@个非常模糊的概念@@,我始终认为公共数据@@@@这个概念不应该被采纳@@。我们将目光转回@@《条例@@》,《条例@@》认为公共数据@@@@是公共管理服务机构所形成的数据@@@@,公共管理服务机构分为两类@@,一@@类是各级行政机关和依法授权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另一@@类是从事教育@@、公共健康@@、水电煤@@、公共交通等公益事业或公共基础设施经营的企业@@。前一@@类是政府@@,后一@@类企事业单位@@。这些法人组织怎么也成为了公共数据@@@@的主体@@@@?

  我认为对于公共数据@@@@@@,不能够按照数据@@有公共性就是公共数据@@@@@@,私人掌握的数据@@都没有公共性@@?数据@@公共性等同于公共数据@@@@是不正确的@@。真正的公共数据@@@@是任何人可以@@自由@@使用@@的数据@@@@。显然@@,条例@@中的公共数据@@@@并不是这个含义@@,而是政府和从事公益事业@@、公共服务的企事业单位生产的数据@@@@。在数据@@要素背景下@@,这些公共数据@@@@其实也是资源@@。深圳数据@@条例@@@@把公共数据@@@@认定为国家@@所有@@。但是@@,条例@@两主体@@产生的@@“公共数据@@@@”都同等地视为国家@@所有@@,似乎又不妥当@@。在资源视野下@@,模糊的公共数据@@@@概念并不利于构建@@@@“公共数据@@@@”开放利用@@秩序@@。

  我认为还是应该将公共数据@@@@分两类@@,政府生产的数据@@为国家@@所有@@,由国家@@来实施开放@@,而且免费开放@@,我对@@此不持异议@@。但是@@对于企事业单位生产的所谓的公共数据@@@@@@,由国家@@来开放@@?国家@@开放企事业单位生产的数据@@的依据是什么@@?也许你会说企事业单位都是国家@@投资的@@,投资形成的数据@@资源当然属于国家@@@@。从法律@@的角度来讲@@,国家@@投资形成每个法人组织@@,每个法人组织对它所形成的资产享有所有权@@@@,国家@@仅享有股权@@。因此@@,国家@@投资的企事业单位才对它的数据@@资源享有财产权@@@@。

  九@@、企事业单位之间可以@@免费共享数据@@@@?

  深圳提出建设一@@个城市@@大数据@@@@中心@@,所有的公共数据@@@@都经由城市@@大数据@@@@中心向社会主体@@开放@@,这样的方式其实就模糊了数据@@资源之间的边界@@,尤其是@@《条例@@》中提出的公共数据@@@@无偿共享的概念@@,所有纳入到公共数据@@@@范畴里的企事业单位之间都可以@@相互免费使用@@数据@@@@。大家想一@@下这样的做法是否践踏各个法人组织产权@@的制度安排@@,这样的制度安排一@@定是不利于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数据@@资源的开发利用@@一@@定是在承认每个组织享有产权@@的前提下才能构建@@一@@个共享开放的制度@@,如果忽略了产权@@去构建@@一@@个公共数据@@@@的开放@@、利用@@的要素市@@场@@,这条道路是行不通的@@。

  对于深圳这样一@@个制度设计@@,我深表遗憾@@。我真诚建议企事业单位生产的数据@@应该由这些单位作为开放的主体@@@@,而不是以@@政府作为开放的主体@@@@。

  十@@、数据@@收集和处理@@备案监管的可行性@@

  《条例@@》中对于数据@@要素市@@场的监管有两个制度@@,一@@个制度是重要数据@@和隐私数据@@备案的规定@@,还有一@@个制度是对于数据@@收集处理@@备案的规定@@。现在都在讲放管服改革@@,为什么对于数据@@要素市@@场还要实行备案@@?备案虽然不包括数据@@本身@@,但包括了数据@@的各种收集的范围规则@@。试问备案的时候监管部门怎么核查企业等收集的和备案的是一@@样的@@,如果不核查@@,那么这个备案的意义何在@@?如果要核查@@,你能否做到就要考虑到备案的成本和效益问题@@。深圳市@@是否有足够的能力@@配备一@@套行政部门@@?数据@@管理委员会是否有一@@套执法机构去实施这样的规定@@?我想这是一@@个非常艰巨的执法任务@@。

  十@@一@@@@、数据@@要素市@@场培育@@

  数据@@要素市@@场培育@@应该有科学的态度@@。首先@@,不是所有的数据@@都是可以@@要素化的@@,可要素化的数据@@资源应该按照数据@@的生产或价值的创造来配置权利@@,区@@分数据@@主体@@权利@@,主体@@权利是保护自然人@@主体@@的尊严自由@@或人格利益@@,数据@@资产的权利也就是财产权@@@@@@,必须把这两种权利区@@分开我们才有可能构筑数据@@要素市@@场@@,而不是把所有的主体@@都说成只有一@@个数据@@权@@@@,数据@@权@@究竟是什么都很难说清@@,或者说数据@@权@@内容是重复的@@、冲突的@@,这是没有办法构筑数据@@要素市@@场的@@。

  数据@@是一@@个复杂的要素@@,而且是一@@个具有风险的要素@@,所以@@它需要技术法律@@管理三@@种手段融合才能构建@@它的利用@@的次@@序@@,需要这三@@方面的人坐在一@@起去商量一@@个比较好的解决方案@@,而不是单纯的依靠法律@@上的所有权@@@@,也不能单纯依靠区@@块链@@,也不能听从商业趋利的安排@@,必须是三@@种方式的结合@@。所以@@我非常高兴能和钟主任的清华实验室做这样一@@个探索@@,我觉得非常有意义@@,要加大技术@@、法律@@、管理或者商业的三@@种手段的融合来构建@@一@@个数据@@治理@@的管理@@,我始终强调重要的并不是产权@@而是数据@@的利用@@次@@序@@。

  十@@二@@@@、政府在数据@@要素市@@场中的角色@@

  政府应当摆正自己在数据@@要素市@@场的角色@@,对于政府自己生产的数据@@由政府作为开放主体@@对外开放@@。政府可以@@收集社会主体@@的数据@@@@,但是@@收集的数据@@政府不能作为数据@@要素对外开放@@,政府应当担负起数据@@要素市@@场的规则制定@@、市@@场秩序维护角色@@,政府要坚持数据@@需求或市@@场驱动@@,引导不同行业探索数据@@生产@@、分享@@、流通@@、利用@@的秩序@@,而不是由政府统一@@收集@@、统一@@开放@@。政府如果不能够摆正自己的角色@@,那么就数据@@市@@场而言便回到了计划经济的时代@@,而不是市@@场经济@@。中央在@@4月@@9日发布@@@@《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更加完善的要素市@@场化配置体制机制的意见@@》,数据@@一@@定是市@@场驱动的@@,一@@定是市@@场在要素市@@场当中基于主导地位@@,而不是政府@@。

  最后@@,既然深圳描准了数字经济@@,那么只要解决要素市@@场的培育和规范就可以@@了@@。换言之@@,《深圳数据@@条例@@@@》只要能够解决要素市@@场的培育和规范就可以@@了@@,没有必要在该条例@@中容纳过多多的内容@@。以@@上是我对@@@@《条例@@》做的一@@个简短分析@@@@,不对之处请批评指正@@。谢谢大家@@!(根据录音整理@@,经演讲人补校@@;为方便阅读@@,编辑时插入标题@@)


       附@@1:国脉@@“一@@网通办@@”核心支撑系统@@(GDBOS),助力数字政府@@建设@@

  数字政府@@2.0操作系统@@、政务数据@@体系@@@@2.0基础标配@@、乐动安卓app 一@@体化升级方案@@。又名@@“政府数据@@业务操作系统@@@@”(GDBOS), 是基于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各地实践经验@@、数据@@体系@@理论@@、微服务技术架构@@,围绕@@“大数据@@@@、大系统@@、大平台@@@@”融合一@@体思路@@,为各地数字政府@@升级而量身打造的一@@套作业平台@@@@。运用@@数据@@体系@@@@、标准@@治理@@、业务再造@@、组织进化等工具和方式@@,可从结构@@、标准@@、模块架构上对当前@@乐动安卓app 平台@@体系进行优化@@、重组和升级@@。有效适配部委@@、省@@、市@@、县@@(区@@)不同层次@@需求@@,支撑数据@@整合共享@@、政务流程再造和服务模式升级@@,全面提升@@乐动安卓app 能力@@,夯实数字政府@@基础@@,为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重要支撑@@。

  依托@@"产品@@+数据@@+标准@@"框架@@,构建@@"标准@@支撑@@、数据@@体系@@、业务再造@@、数据@@治理@@、管理赋能@@"五@@大体系@@,无缝衔接既有业务系统@@,有效驱动@@乐动安卓app 整体运作@@:①落脚在@@“办成@@”,把政务数据@@归集到一@@个功能性平台@@@@,企业和群众只进一@@扇门就能办成@@不同领域事项@@;②综合提升政府@@乐动安卓app 、数据@@整合与治理能力@@@@,并最终实现数字化转型@@升级与智慧组织进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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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2:国脉@@政策通@@(又名@@“国脉@@一@@体化惠企政策服务平台@@@@”),是对标中央关于@@“各项惠企政策落实到位@@、易于知晓@@、一@@站办理@@@@”要求@@,打通政策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帮手级产品@@@@。以@@“惠企政策精准送@@、补贴申报一@@次@@办@@”为核心@@,提供政策@@“发布@@、汇聚@@、查看@@、送达@@、办理@@、督查@@、评价@@”全套解决方案@@。基于市@@场主体@@@@、民生服务和营商环境@@优化@@,从最小颗粒化@@、数源标准@@化@@、数据@@共享化@@、组织协同化@@、业务融合化五@@个方面着手打造@@,实现群众与企业真正@@“知政策@@、懂政策@@、享政策@@”,依托@@政策红利更好发展@@。截至目前@@,该系统已于深圳市@@@@、杭州市@@@@、佛山市@@@@、浦东新区@@@@、南山区@@等地应用@@@@,获企业群众普遍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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