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决定@@@@

  (2023年@@3月@@13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三@@@@条@@改为两条@@,作为第三@@@@条@@@@、第四@@条@@,修改@@为@@:

  “第三@@@@条@@ 立法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

  “第四@@条@@ 立法应当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改革开放@@,贯彻新发展理念@@,保障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

  二@@、将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立法应当符合宪法的规定@@、原则和精神@@,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尊严@@、权威@@。”

  三@@、将第五@@条改为第六@@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立法应当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尊重和保障人权@@,保障和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推动@@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

  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九@@条@@:“立法应当适应改革需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和在改革中完善法治相统一@@@@,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重要作用@@。”

  六@@、将第七@@条改为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宪法规定行使国家立法权@@。”

  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可以授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相关法律@@@@。”

  七@@、将第八@@条改为第十@@一@@@@条@@,第二@@项修改@@为@@@@:“(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

  第十@@项修改@@为@@@@:“(十@@)诉讼制度和仲裁基本制度@@”。

  八@@、将第十@@三@@@@条改为第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特定事项授权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

  “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的事项@@,实践证明可行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及时修改@@有关法律@@@@;修改@@法律@@的@@条件尚不成熟的@@,可以延长授权的期限@@,或者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

  九@@、将第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决定@@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应当在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法律@@草案发给代表@@,并可以适时组织代表研读讨论@@,征求代表的意见@@。”

  十@@、将第二@@十@@@@条改为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向主席团提出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经主席团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会议@@。”

  十@@一@@@@、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调整事项较为单一@@或者部分修改@@的法律@@案@@,各方面的意见比较一@@致@@,或者遇有紧急情形的@@,也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十@@二@@@@、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法律@@案@@,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法律@@@@案进行统一@@审议@@,提出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律@@草案修改@@稿@@,对涉及的合宪性问题以及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的汇报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邀请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三@@@@、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五@@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法律@@案@@,因各方面对制定该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审议的@@,委员长会议可以决定@@终止审议@@,并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必要时@@,委员长会议也可以决定@@延期审议@@。”

  十@@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各专门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或者提出相关法律@@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要求@@。”

  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五@@十@@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通过制定@@、修改@@、废止@@、解释法律@@和编纂法典等多种形式@@,增强立法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

  十@@六@@@@、将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专项立法计划等形式@@,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安排@@。编制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应当认真研究代表议案和建议@@@@,广泛征集意见@@,科学论证评估@@,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治建设的需要@@,按照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的要求@@,确定立法项目@@。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由委员长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负责编制立法规划@@、拟订立法计划@@,并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要求@@,督促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的落实@@。”

  十@@七@@@@、将第五@@十@@四@@@@条改为第五@@十@@八@@@@条@@,修改@@为@@:“提出法律@@案@@,应当同时提出法律@@草案文本及其说明@@,并提供必要的参阅资料@@。修改@@法律@@的@@,还应当提交修改@@前后的对照文本@@。法律@@草案的说明应当包括制定或者修改@@法律@@的@@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涉及合宪性问题的相关意见以及起草过程中对重大分歧意见的协调处理情况@@。”

  十@@八@@@@、将第五@@十@@八@@@@条改为第六@@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法律@@签署公布后@@,法律@@文本以及法律@@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以及在全国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十@@九@@@@、将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编制立法技术规范@@@@。”

  二@@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六@@十@@八@@@@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二@@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法律@@@@草案和立法工作的意见@@。”

  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加强立法宣传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发布立法信息@@、介绍情况@@、回应关切@@。”

  二@@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七@@十@@九@@@@条@@:“国务院@@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在规定期限和范围内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行政法规@@的部分规定@@。”

  二@@十@@@@四@@@@、将第七@@十@@二@@@@条改为两条@@,第一@@款作为第八@@十@@条@@;第二@@款作为第八@@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市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对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制定地方性法规@@@@,法律@@对设区的市@@制定地方性法规@@的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设区的市@@的地方性法规@@须报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省@@、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应当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认为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的地方性法规@@不抵触的@@,应当在四@@个月@@内予以批准@@”;第三@@@@、四@@、五@@、六@@款分别作为第八@@十@@一@@@@条第二@@@@、三@@、四@@、五@@款@@。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区域协调发展的需要@@,可以协同制定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或者有关区域内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可以建立区域协同立法工作机制@@。”

  二@@十@@@@六@@@@、将第七@@十@@四@@@@条改为第八@@十@@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二@@款@@、第三@@@@款@@:“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授权决定@@@@,制定浦东新区法规@@@@,在浦东新区实施@@。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制定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在海南自由贸易港范围内实施@@。”

  二@@十@@@@七@@@@、将第七@@十@@九@@@@条改为第八@@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公布后@@,其文本以及草案的说明@@、审议结果报告等@@,应当及时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报和中国人大网@@、本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网站以及在本行政区域范围内发行的报纸上刊载@@。”

  二@@十@@@@八@@@@、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基层立法联系点@@,深入听取基层群众和有关方面对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草案的意见@@。”

  二@@十@@@@九@@@@、将第八@@十@@条改为第九@@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以及法律@@规定的机构@@,可以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规章@@。”

  三@@十@@@@、将第八@@十@@二@@@@条改为第九@@十@@三@@@@条@@,第三@@@@款@@修改@@为@@@@:“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制定地方政府@@规章@@,限于城乡建设与管理@@、生态文明建设@@、历史文化保护@@、基层治理等方面的事项@@。已经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涉及上述事项范围以外的@@,继续有效@@。”

  三@@十@@@@一@@@@、将第九@@十@@八@@@@条改为第一@@百零九@@条@@,第五@@项修改@@为@@@@:“(五@@)根据授权制定的法规应当报授权决定@@规定的机关备案@@;经济特区法规@@、浦东新区法规@@、海南自由贸易港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变通的情况@@”。

  三@@十@@@@二@@@@@@、将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改为第一@@百一@@十@@条@@,修改@@为@@:“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

  三@@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一@@@@条@@,将第九@@十@@九@@@@条第三@@@@款@@修改@@后作为本条第一@@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等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增加一@@款@@,作为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国务院@@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进行主动审查@@,并可以根据需要进行专项审查@@。”

  三@@十@@@@四@@@@、将第一@@百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二@@@@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在审查中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的@@,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也可以由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召开联合审查会议@@,要求制定机关到会说明情况@@,再向制定机关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制定机关应当在两个月@@内研究提出是@@否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反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根据前款规定@@,向制定机关提出审查意见@@,制定机关按照所提意见对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进行修改@@或者废止@@的@@,审查终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经审查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或者存在合宪性@@、合法性问题需要修改@@或者废止@@@@,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建议@@,由委员长会议决定@@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三@@十@@@@五@@@@、将第一@@百零一@@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三@@@@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按照规定要求@@,将审查情况向提出审查建议@@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反馈@@,并可以向社会公开@@。”

  三@@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五@@@@条@@:“备案审查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备案审查衔接联动机制@@,对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及时移送有关机关处理@@。”

  三@@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六@@@@条@@:“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根据维护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进行清理@@。”

  三@@十@@@@八@@@@@@、将第一@@百零三@@条改为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中国人民解放军各战区@@、军兵种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可以根据法律@@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军事法规@@、决定@@、命令@@,在其权限范围内@@,制定军事规章@@。”

  三@@十@@@@九@@@@@@、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家监察委员会@@@@@@根据宪法和法律@@@@、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有关决定@@@@,制定监察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十@@@@、对部分条文中的有关表述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六@@@@条第二@@款中的@@“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增加@@“国家监察委员会@@@@@@”。

  (二@@)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九@@@@条第三@@@@款@@和第四@@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四@@十@@@@八@@@@条中的@@“法律@@委员会@@@@”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将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三@@@@款@@@@、第六@@十@@条第二@@款中的@@“法律@@委员会@@@@和@@”修改@@为@@“宪法和法律@@委员会@@@@@@、”。

  (三@@)将第六@@十@@六@@@@条第一@@款中的@@“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修改@@为@@“立法规划和立法计划@@”。

  海南省@@儋州市比照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有关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的规定@@。

  本决定@@自@@2023年@@3月@@15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更多@@精彩@@,请关注@@@@“官方微信@@”

11.jpg


 关于国脉@@@@ 

国脉@@,是@@大数据@@治理@@@@、数字政府@@@@、营商环境@@、数字经济@@、乐动安卓app 、产业服务等领域的专业提供商@@。创新提出@@“软件@@+咨询@@+数据@@+平台@@+创新业务@@”五@@位一@@体服务模型@@,拥有营商环境@@流程再造系统@@、营商环境@@督查与考核系统@@、政策智能服务系统@@、数据@@基因@@、数据@@母体@@、产业协作平台@@@@等几十@@项软件@@产品@@,长期为中国智慧城市@@@@、智慧政府@@和智慧企业提供专业咨询@@规划和数据@@服务@@,运营@@ldsport乐动 、国脉@@数字智库@@、营商环境@@智库等系列行业专业平台@@@@,广泛服务于发改委@@、营商环境@@局@@、考核办@@、大数据@@局@@、行政审批局@@、优化办等政府@@客户和中央企业@@。

责任编辑@@:wuwenfei