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 政府@@数据@@开放人才培养@@

  2012年@@10月@@,澳大利亚@@政府@@发布@@《澳大利亚@@公共服务信息与通信技术战略@@@@2012-2015》,强调应增强政府@@机构@@的数据分析能力从而实现更好的服务传递和@@更科学的决策@@,并将@@制定一份大数据战略@@作为战略@@执行计划之一@@。

  2013年@@8月@@,AGIMO正式发布@@《公共服务大数据战略@@@@》,决定成立数据分析卓越中心@@(Data Analytics Centre of Excellence,DACoE),隶属于澳大利亚@@税务局@@。澳大利亚@@政府@@希望在大数据的分析运用方面领先全球@@,该中心将@@通过构建一个通用的能力框架帮助政府@@部门获得数据分析能力@@,提出了大数据分析的实践指南@@、会碰到的主要障碍以及对数据的登录和@@使用@@等@@,并促成政府@@部門与大专院校合作培养分析技术专家@@,包括信息和@@通信技术@@、信息和@@统计数据@@、数学@@、社会经济学@@、经营学@@、语言学和@@影响评估技能@@。同时计划将@@各类大数据分析技术纳入现行教育课程中@@@@,强化政府@@数据@@开放人才储备@@。

  2.3 政策特点@@

  通过对政策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有如@@下特点@@:

  (1)领先性@@。早在@@2001年@@澳大利亚@@便发布了政府@@数据@@开放有关的政策文件@@,是世界上制定政策数据开放政策@@较早且免费提供政府@@数据@@给公众的国家之一@@;

  (2)继承性@@。澳大利亚@@很多政策都是基于之前的政策要求进行发布@@,或完善或延伸@@,具有继承和@@发展的关系@@;

  (3)具体性@@。已发布的数据开放政策@@涉及到数据开放的原因@@、目的@@、原则@@、人才培养等各个方面@@,甚至具体到数据发布的格式@@、标准@@等@@,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很强@@。

  3 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法@@律法@@规@@@@

  3.1 主要法@@律法@@规@@@@

  各国都在@@积极建立适合本国国情的政府@@数据@@开放政策@@法@@规@@体系@@。大多数法@@规@@都明确提出政府@@开放数据@@的义务@@,并注重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澳大利亚@@采用了成文立法@@和@@政策保障双重工具来推进政府@@开放数据@@@@,以法@@规@@形式保障公民的数据权@@、规制政府@@开放数据@@原则@@及范围@@,循序渐进的引导和@@支持开放数据@@运动@@。

  3.2 法@@律法@@规@@内容@@

  政府@@数据@@开放不仅需要国家强有力政策的支持@@,还需要完善的法@@律法@@规@@保障@@。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法@@律保障涉及数据开放的强制性@@@@、主体@@、隐私权@@的保护@@、数据许可@@协议@@、数据安全@@等方面@@。

  3.2.1 数据开放的强制性@@

  1982年@@澳大利亚@@颁布@@@@《信息自由法@@@@》,赋予每个公民和@@社团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所有联邦政府@@机关必须执行该部法@@令@@。2010年@@5月@@,澳大利亚@@联邦议会通过@@了@@《信息自由改革法@@修正案@@》使得政府@@在信息披露@@和@@出版方面更加积极主动@@,为促进政府@@数据@@开放和@@建立透明政府@@奠定了法@@律基础@@。

  3.2.2 数据开放的主体@@@@

  2010 年@@5 月@@,联邦议会通过@@《信息专员法@@案@@》,促使了信息专员办公室的成立@@,使信息专员在各州各部门发挥作用@@。

  1983年@@通過的@@《档案法@@@@》赋予了澳大利亚@@国家档案馆两项重要职责@@:保护澳洲政府@@的重要记录并鼓励公众正确解读并使用@@它们@@,通过政府@@部门提高历史记录的正面性@@。从而保证了国家档案馆在存储澳大利亚@@政府@@信息记录的重要作用@@。

  3.2.3 隐私权@@

  1988年@@,澳大利亚@@颁布@@《隐私法@@@@》,该法@@令要求联邦政府@@机关在遵守信息隐私@@原则@@的前提下处理个人信息@@。该法@@将@@隐私定义为四个单独的但是又相互联系的四个方面@@:信息隐私@@、身体隐私@@、通信隐私@@、私密空间@@@@。另外该法@@还为联邦公共部门制定了@@11 条信息隐私@@原则@@@@,为私人部门组织制定了@@10条国民隐私原则@@@@。这些隐私原则@@涉及个人信息处理过程中的所有阶段@@,针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披露@@,以及信息的性质和@@安全性的判定提出了具体的标准@@@@。此外@@,这些原则@@还对有关人员查阅@@、更改个人信息作了具体规定@@。

  2012年@@,澳大利亚@@颁布@@《隐私修正@@(提高国民隐私保护@@)法@@》,是对@@1988年@@隐私法@@@@的重大改变@@,包括用澳大利亚@@隐私原则@@替换信息隐私@@原则@@和@@国民隐私原则@@@@,增加对个人身份标识的定义@@,并重申了个人信息的定义@@,强调个人信息是指可识别个人的信息或评价@@,不论该信息或评价的真假@@,也不论该信息是否被有关载体记录下来@@。还增加了澳大利亚@@隐私保护@@(Australia Privacy Protection,APP)控诉@@,规定可以对因违反澳大利亚@@隐私原则@@而对个人隐私形成妨害的法@@案和@@实践守则进行控诉@@@@。

  3.2.4 数据许可@@协议@@

  2011 年@@,澳大利亚@@政府@@发布@@了@@《开放政府@@协议框架@@》,将@@“知识共享署名@@@@3.0许可@@”(Creative Commons Attribution 3. 0)作为政府@@开放数据@@的默认协议@@。此外@@,Data.gov.au上的授权形式还包括署名@@@@-禁止演绎@@(CC BY-ND)、署名@@-非商业性使用@@@@(CC BY-NC)、署名@@-相同方式共享@@(CC BY-SA)、公共领域@@(Other-PD)、其他署名@@许可@@@@(Other-AT)、未规定类型等@@。

  3.2.5 数据安全@@

  澳大利亚@@政府@@及各部门制定了一系列与数据安全@@有关的法@@律@@、标准@@和@@指南@@。1999年@@发布@@《电信传输法@@@@》,2003年@@在全世界率先制定了@@《反垃圾邮件法@@@@》,规定从@@2004年@@4月@@开始@@,任何从澳大利亚@@境内发送垃圾电子邮件的公司或者个人一旦被查获就有可能受到严厉的惩罚@@。2009年@@11月@@发布了@@《网络安全战略@@@@》(Cyber security strategy),其详细描述了澳大利亚@@政府@@将@@如@@何保护经济组织@@、关键基础设施@@、政府@@机构@@、企业和@@家庭用户免受网络威胁@@。明确提出信息安全政策的目的@@是维护安全@@、恢复能力强和@@可信的电子运营环境@@,从而促进澳大利亚@@的国家安全并从数字经济中最大限度地获取收益@@。2012年@@7月@@发布了@@《信息安全管理指导方针@@:整合性信息的管理@@》,为海量数据整合中所涉及到的安全风险提供了最佳管理实践指导@@,为政府@@数据@@开放过程中的安全风险防范提供帮助@@。

  3.3 法@@律法@@规@@特点@@

  通过对法@@律法@@规@@的论述@@,我们可以发现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的法@@律法@@规@@保障有如@@下特点@@:

  (1)基础法@@律发布较早@@。如@@《信息自由法@@@@》《档案法@@@@》《隐私法@@@@》《电信传输法@@@@》等都是在@@20世纪@@90年@@代就已发布@@;

  (2)注重修订@@。时代在不断地变迁@@,澳大利亚@@政府@@也紧跟数据时代的潮流@@,修订基础法@@律@@,添加伴随技术经济发展而产生的新内容@@,基础法@@律中的@@《信息自由法@@@@》和@@《档案法@@@@》都在@@2010年@@以后重新颁布了修订版本@@;

  (3)形成体系@@。在重要领域有一系列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指南互相补充@@。

  4 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保障启示@@

  综上所述@@,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具有领先性@@@@、继承性@@、具体性@@、注重修订@@、形成体系@@等特点@@,不仅如@@此@@,其在全球的评价中也表现突出@@。从开放数据@@晴雨表网站中可以看出@@,无论是在数据开放的准备度@@、行动力还是影响力上@@,澳大利亚@@的得分都高于中国@@,而且澳大利亚@@在准备度和@@行动能力上也远远高出东亚及环太平洋地区的平均水平@@,尤其是在政府@@的政策和@@行动上得分较高@@,因此我们可以有选择性地借鉴学习澳大利亚@@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政策法@@规@@和@@实践@@。

  4.1 综合协调相关机构的职能@@

  开放政府@@数据@@战略@@的推进需要具有综合协调能力的实体管理机构来统筹政府@@数据@@开放工作的规划@@、方案制定与实施以及部门间的协调@@,实施政府@@数据@@的整体性治理@@。澳大利亚@@政府@@设立了信息专员办公室这个综合协调部门@@,使其能在整个政府@@数据@@开放中发挥整合作用@@,此外@@,还设立了许多跨部门的办公室@@,并联合了许多相关部门@@,使政府@@各信息部门能协商并且密切合作@@,克服各个部门分散化的问题@@。在我国@@,设立一个新的机构程序复杂@@,但是可以综合协调相关机构的职能@@@@,如@@我国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信息化领导小组@@、国家邮政局部@@、文化部等@@,都是与政府@@数据@@开放密切相关的部门@@,但相互之间联系不紧密@@,各自为政@@,可以将@@这些部门中一定级别的管理者发展成为各部门的信息专员@@,协作制定连贯@@、持续的数据开放政策@@@@,并对政府@@各机构的数据开放政策@@执行进行监督@@。这些信息员还可成立跨部门的数据开放小组@@,定期对相关数据开放政策@@问题进行探讨@@,共同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4.2 建立完善的开放数据@@政策法@@规@@体系@@

  完善的政策法@@规@@体系是开放数据@@的重要保障@@。我国政府@@数据@@资源开放的政策法@@规@@体系建设起步较晚@@,对于公民自由获取公共信息的条件规定过于严苛@@。如@@2007年@@出台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对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进行了细化@@,但对公民申请获取未公开信息的途径设置过于单一@@,公民自由获取信息受到局限@@。其次@@相关的法@@律条文较少@@,除@@《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外@@》只有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加强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工作的若干意见@@》《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等规范性文件@@。因此应当借鉴澳大利亚@@的做法@@@@,建立健全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和@@标准@@体系@@,覆盖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方方面面@@,包括原因目的@@@@、原则@@标准@@@@、内容范围等@@,使其具有指导性@@,来强化对政府@@数据@@资源开放共享的组织协调@@、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并跟随时代的发展而进行修订@@。

  4.3 注重数据隐私与安全@@

  数据在收集@@、存储和@@使用@@过程中面临着诸多安全风险@@,数据所导致的隐私泄露也会给数据提供者带来严重困扰@@,虚假数据将@@导致错误或无效的数据分析结果@@,所以数据的隐私与安全尤为重要@@,也是公众对政府@@数据@@最为关心的部分@@。澳大利亚@@政府@@在这兩个方面都制定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标准@@和@@指南@@,要求各部门和@@机构在开放数据@@之前要考虑数据隐私和@@安全问题@@,特别是在使用@@跨部门数据@@、第@@三方数据时需要更加仔细认真@@。我们应积极开展数据安全@@与隐私保护的关键技术研究@@,如@@可从用户隐私保护@@、数据内容可信验证@@、访问控制等方面着手@@,从数据源@@,到整合形成的数据集@@,到部门内部和@@跨部门间的数据传递@@,最后到数据接收地@@,数据分析应用的各个环节都需要通过有效的安全控制机制对数据进行保护@@。

  4.4 培养政府@@数据@@开放共享的人才@@

  在全球化的竞争越来越激烈的情况下@@,机会和@@资金往往不是问题@@,人才才是重中之重@@。我国拥有全球第@@一的人口数@@、互联网@@用户数和@@移动互联网@@用户数@@,国土面积广@@、经济体量大@@,这些都是其他国家难以企及的海量数据资源和@@应用需求潜力@@。目前我国大学本科课程鲜少涉及大数据研究@@,应及时加强这方面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将@@各类大数据分析技术纳入现行教育课程中@@,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政府@@数据@@开放共享人才培养体系@@。还可以向澳大利亚@@学习设立专门的数据中心@@,促成政府@@部门与大专院校合作培养数据分析技术专家@@,强化政府@@数据@@开放人才储备@@,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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