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 加强开放数据@@政策执行的组织保障@@

所谓开放数据@@政策执行@@,指政策执行主体@@通过设立组织部门@@,并运用各种政策工具和手段来宣传开放数据@@政策@@、加强开放数据@@的应用实践@@,从而@@使整个社会形成开放的理念并推动数据共享@@[41]。可见@@,组织准备是政策具体执行的保障@@,组织功能的发挥情况会决定着政策的落实程度@@。它更多@@涉及的是政策执行机构设置@@,这也是组织准备中首要任务@@。为了确保政策连续@@,澳大利亚@@强化了一系列配套举措@@,如@@成立澳大利亚@@信息专员办公室@@,就开放数据@@进行强有力的领导@@,能加强部门针对开放数据@@新发展所作的战略@@进行回应@@。就我国而@@言@@,我国尚不存在专门的开放政府@@数据部门@@,而@@且在相关政策文件也未提及@@。因此@@,我国有必要加强中央领导重视@@,如@@2015年@@3月@@6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克强在参加山东代表团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时表示中国政府@@支持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政府@@掌握的数据要公开@@,除依法涉密的之外@@,数据要尽最大可能地公开@@”。另一方面@@@@,在各级政府@@设立诸如@@政府@@@@CIO(政府@@首席信息官@@)一职@@,促进政府@@在数据开放@@、Web2.0利用以及其他政策方面进行变革@@,并监督开放数据@@政策执行@@。

  4.3 适时修订法律法规@@

2015年@@9月@@,国家发改委相关负责人就@@《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纲要@@》进行答记者问时指出@@,政府@@数据开放的工作之一就是建立健全相关法规制度@@,实现最大程度开放@@。尽管我国于@@2008年@@发布@@《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但它属于行政法规层面@@,不具有法律的效力@@,而@@且也对军队@@、政协等难以发挥作用@@。另外@@,该法规自颁布以来@@,至今已经有八九年@@@@,其中相关内容需修订@@。从不完备法律的角度来看@@,在政府@@信息公开走向开放政府@@数据过程中@@,这一变革会不断挑战那些为解决@@“老@@”问题而@@设计的法律@@。所谓不完备法律@@,是指@@“既然法律通常被设计为要长期适用大量的对象@@,并且要涵盖大量迥然不同的案件@@,那么它必然是不完备的@@……法律不完备时@@,剩余立法权及执法权的分配方式会影响执法的有效性@@”。尽管开放政府@@数据和政府@@信息公开的主体@@一致@@,但前者开放的政府@@数据是原始的@@,而@@后者公开的政府@@信息存在再加工@@,这意味着对原始数据所具有的利益要在相应主体@@进行再分配@@,使得开放政府@@数据与政府@@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会呈现不同特点@@。因此@@,一方面@@,需要建立健全开放数据@@的相关立法@@,如@@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上升为@@《政府@@信息公开法@@》以及制定@@《开放政府@@数据法@@》;另一方面@@@@,对相关法律进行修订@@,确保彼此之间一致和互补@@。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八条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而@@《档案法@@》第@@十九条却规定@@,国家档案馆保管的档案@@,一般应当自形成之日@@起满三十年@@向社会开放@@。

  5 结语@@

  本文在梳理澳大利亚@@中央政府@@开放数据@@政策进展的基础上@@,分析了政策目标@@、政策制定参与者@@、开放原则@@、开放标准@@、开放流程@@、开放格式@@、开放许可协议等政策要素@@。从澳大利亚@@的建设经验来看@@,开放数据@@政策研究对开放政府@@数据提供指引作用@@,而@@基于本文研究的所得出的启示是@@,制定和完善政策法规以及加强组织保障@@。然而@@@@,由于中国和澳大利亚@@在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社会需求等方面存在差异@@,那么我国在应用这些经验时@@,应当立足于本国实际@@。本文针对澳大利亚@@开放数据@@政策的研究对象局限于中央政府@@层级@@,未来还需要对地方政府@@层级开放数据@@政策进行分析@@,以进一步探究澳大利亚@@开放数据@@政策的完备性和可行性@@。

  (参考文献@@: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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